2011年5月26日,中国央行公布了第一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27家企业获得了牌照。正当牌照获得者欢欣鼓舞之际,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股权争议事件亦甚嚣尘上,支付宝事件将行业监管新规中一个“潜伏”的话题引爆:第三方支付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外资身影活跃于中国互联网支付企业中,是这一行业的背景之一,而监管新规对外资规定的模棱两可,引发了中国金融开放程度的争议和行政监管与市场准入的矛盾,同时凸显出制度因素影响下的企业家道德风险。
外资身影活跃于中国互联网支付企业中,是这一行业的背景之一,而监管新规对外资规定的模棱两可,引发了中国金融开放程度的争议和行政监管与市场准入的矛盾,同时凸显出制度因素影响下的企业家道德风险。
第三方支付监管争议外资开放
作者:本刊记者邢少文 发自广州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1-07-15
浏览:640
2011年5月26日,中国央行公布了第一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27家企业获得了牌照。正当牌照获得者欢欣鼓舞之际,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股权争议事件亦甚嚣尘上,支付宝事件将行业监管新规中一个“潜伏”的话题引爆:第三方支付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外资身影活跃于中国互联网支付企业中,是这一行业的背景之一,而监管新规对外资规定的模棱两可,引发了中国金融开放程度的争议和行政监管与市场准入的矛盾,同时凸显出制度因素影响下的企业家道德风险。
自由生长
2010年6月14日,中国中央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这是中国互联网支付行业的首份行政监管法规。此时,中国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已颇为壮大。
互联网支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网络银行支付和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1998年,招商银行首开网络银行支付先河,次年,首信易支付则宣告了中国第三方支付的诞生。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随着互联网应用,特别是网络购物的兴起,第三方支付服务真正发力于2005年,依托阿里巴巴的淘宝网,支付宝将这一便捷的网络支付服务推广。自该年起,第三方支付规模每年增长在100%之上,业界亦将2005年称为“电子支付元年”。
根据咨询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2009年全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5808.4亿元;并预计到2012年,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规模有望达到1.2万亿元。目前,国内登记备案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达390多家。
在互联网支付的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由于体制、机制及对市场认识的缓慢,因此第三方支付这一因应互联网上交易付费便捷、安全需求的服务被非金融机构占领了先机,虽然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调整推出了网络支付产品,但时至今日,民营企业为主的互联网公司,仍然在产品创新和客户体验上领先。
第三方支付虽然是一种金融创新手段,但仍然必须依赖于传统金融机构,在技术流程上,是用户先注册支付账户,通过登录支付账户完成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的代交代付,第三方支付平台则通过与合作银行的网关、后台或闭路循环完成网络账户与银行账户资金的转接。第三方支付的赢利主要通过向注册用户和合作客户收取费率,并与合作银行分成。
这也注定了,第三方支付与银行之间,是一种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
作为一种创新的支付清算模式,第三方支付11年间并没有相对应的行业监管法规,基本处于自由发展的阶段,依靠的是第三方平台的信誉保证和贴近客户的产品服务。
“中国的互联网环境是非常复杂的,个人资金需要安全保障,加上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运转处在金融体系之外,因此进行监管是有必要的。”招商银行软件中心一位人士对本刊记者说。
自由发展难免会出现灰色地带,曾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因为涉嫌赌球资金转移,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为了规范,也因为第三方支付本身和金融机构是一种竞争关系,从利益的角度出发,也需要进行约束。”上述人士如此理解。
监管新规
为解决第三方支付的“灰色发展”,2005年6月,央行第一次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年4月,央行宣布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登记备案。2010年6月,央行以2号令方式公布了《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央行再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从征求意见到正式出台,历时5年,其中也历经争议。2005年征求意见稿甫一出台,即招来支付业界广泛质疑。质疑点主要集中在几方面,即:注册资金的高门槛遏制创新、业务层级管理不明、支付清算定义不清、资金管理方式存在漏洞等等。
“拖了这么长时间才出台,一方面客观上和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有关,都在边做边看,另一方面和利益也有关,第三方支付和银行是竞争关系,中国的银行对此并不是很乐意的。”从事第三方支付的人士刘涛(化名)对本刊记者说。
“存在要不要监管,谁来监管,谁牵头主导的问题。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也是一个原因,比如央行和证监会、保监会,由于第三方支付开展了基金代销等业务,涉及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也需要证监会批准,保险业务也需要保监会批准。”艾瑞咨询集团产业研究部分析师程善宝对记者说。
在诸多争议中,对外资的开放程度也曾是争议的一部分,但并不是重点。
据悉,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讨论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外资股权比例,最初设定为50%,后认为可参照目前外资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单一比例不超过20%,外资股东股份比例合计不超过25%的办法。
“在外资比例限制上的争议主要反映出商务部和人民银行之间的分歧。”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中心主任曹红辉对记者说。二者对支付清算领域对外资开放程度的意见并不尽相同。
在最终定稿的《管理办法》中,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搁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从央行的《管理办法》来看,既没有排斥外资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但同时也没有对外资投资做出明确的安排。
在外资投资规定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第一批牌照于5月份有些“仓促”地进行发放,在名义上,这批牌照是完全针对100%内资企业发放的。
实际上,由于中国互联网企业中,外资自始至终参与其中,成了诸多企业得以生存发展的上帝之手。现时占据了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50%的支付宝,也依赖于雅虎和亚洲软银这两个外资股东的资金投入而得以成长。
鉴于中国在外商投资目录中对支付行业的限制,这些外资大部分采取了协议控制的办法,这一方式在中国互联网公司也是常见的方式。
所谓协议控制,即成立中资持股的公司持牌,以符合中国政策的规定,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商业协议(资产运营控制协议、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独家服务协议)安排,将持牌公司利润以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转入外资持股公司。
“央行对这一问题看起来并没有完善的处理方式,本身也不是很清楚,或者说并没有明确认识到。”程善宝对记者说。这也为后来的支付宝争议埋入了伏笔。
2011年5月底,支付宝事件曝出,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及其管理层股东在未经集团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终止了支付宝的协议控制,将支付宝转为完全内资控制。马云此举引起阿里巴巴集团两大外资股东美国雅虎和日本软银的不满。外界有相当部分声音指责马云违背了商业契约。
外资身影活跃于中国互联网支付企业中,是这一行业的背景之一,而监管新规对外资规定的模棱两可,引发了中国金融开放程度的争议和行政监管与市场准入的矛盾,同时凸显出制度因素影响下的企业家道德风险。
自由生长
2010年6月14日,中国中央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这是中国互联网支付行业的首份行政监管法规。此时,中国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已颇为壮大。
互联网支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网络银行支付和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1998年,招商银行首开网络银行支付先河,次年,首信易支付则宣告了中国第三方支付的诞生。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随着互联网应用,特别是网络购物的兴起,第三方支付服务真正发力于2005年,依托阿里巴巴的淘宝网,支付宝将这一便捷的网络支付服务推广。自该年起,第三方支付规模每年增长在100%之上,业界亦将2005年称为“电子支付元年”。
根据咨询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2009年全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5808.4亿元;并预计到2012年,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规模有望达到1.2万亿元。目前,国内登记备案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已达390多家。
在互联网支付的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由于体制、机制及对市场认识的缓慢,因此第三方支付这一因应互联网上交易付费便捷、安全需求的服务被非金融机构占领了先机,虽然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调整推出了网络支付产品,但时至今日,民营企业为主的互联网公司,仍然在产品创新和客户体验上领先。
第三方支付虽然是一种金融创新手段,但仍然必须依赖于传统金融机构,在技术流程上,是用户先注册支付账户,通过登录支付账户完成银行、信用卡账户资金的代交代付,第三方支付平台则通过与合作银行的网关、后台或闭路循环完成网络账户与银行账户资金的转接。第三方支付的赢利主要通过向注册用户和合作客户收取费率,并与合作银行分成。
这也注定了,第三方支付与银行之间,是一种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
作为一种创新的支付清算模式,第三方支付11年间并没有相对应的行业监管法规,基本处于自由发展的阶段,依靠的是第三方平台的信誉保证和贴近客户的产品服务。
“中国的互联网环境是非常复杂的,个人资金需要安全保障,加上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运转处在金融体系之外,因此进行监管是有必要的。”招商银行软件中心一位人士对本刊记者说。
自由发展难免会出现灰色地带,曾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因为涉嫌赌球资金转移,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为了规范,也因为第三方支付本身和金融机构是一种竞争关系,从利益的角度出发,也需要进行约束。”上述人士如此理解。
监管新规
为解决第三方支付的“灰色发展”,2005年6月,央行第一次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年4月,央行宣布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登记备案。2010年6月,央行以2号令方式公布了《管理办法》,2010年12月,央行再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从征求意见到正式出台,历时5年,其中也历经争议。2005年征求意见稿甫一出台,即招来支付业界广泛质疑。质疑点主要集中在几方面,即:注册资金的高门槛遏制创新、业务层级管理不明、支付清算定义不清、资金管理方式存在漏洞等等。
“拖了这么长时间才出台,一方面客观上和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有关,都在边做边看,另一方面和利益也有关,第三方支付和银行是竞争关系,中国的银行对此并不是很乐意的。”从事第三方支付的人士刘涛(化名)对本刊记者说。
“存在要不要监管,谁来监管,谁牵头主导的问题。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也是一个原因,比如央行和证监会、保监会,由于第三方支付开展了基金代销等业务,涉及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也需要证监会批准,保险业务也需要保监会批准。”艾瑞咨询集团产业研究部分析师程善宝对记者说。
在诸多争议中,对外资的开放程度也曾是争议的一部分,但并不是重点。
据悉,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讨论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外资股权比例,最初设定为50%,后认为可参照目前外资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单一比例不超过20%,外资股东股份比例合计不超过25%的办法。
“在外资比例限制上的争议主要反映出商务部和人民银行之间的分歧。”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中心主任曹红辉对记者说。二者对支付清算领域对外资开放程度的意见并不尽相同。
在最终定稿的《管理办法》中,则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搁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从央行的《管理办法》来看,既没有排斥外资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但同时也没有对外资投资做出明确的安排。
在外资投资规定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第一批牌照于5月份有些“仓促”地进行发放,在名义上,这批牌照是完全针对100%内资企业发放的。
实际上,由于中国互联网企业中,外资自始至终参与其中,成了诸多企业得以生存发展的上帝之手。现时占据了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50%的支付宝,也依赖于雅虎和亚洲软银这两个外资股东的资金投入而得以成长。
鉴于中国在外商投资目录中对支付行业的限制,这些外资大部分采取了协议控制的办法,这一方式在中国互联网公司也是常见的方式。
所谓协议控制,即成立中资持股的公司持牌,以符合中国政策的规定,同时通过一系列的商业协议(资产运营控制协议、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协议、认股选择权协议、投票权协议、独家服务协议)安排,将持牌公司利润以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方式转入外资持股公司。
“央行对这一问题看起来并没有完善的处理方式,本身也不是很清楚,或者说并没有明确认识到。”程善宝对记者说。这也为后来的支付宝争议埋入了伏笔。
2011年5月底,支付宝事件曝出,阿里巴巴集团CEO马云及其管理层股东在未经集团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终止了支付宝的协议控制,将支付宝转为完全内资控制。马云此举引起阿里巴巴集团两大外资股东美国雅虎和日本软银的不满。外界有相当部分声音指责马云违背了商业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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