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闻频发催生政法新形象
作者:尹鸿伟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0-06-09
浏览:7402
长期从事公共行政及制度研究的四川大学教授赵建伟认为,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政法部门基本上就没有形成比较规范和完整的法律实践体系,更多是服从于政治、服从于社会现实的需要,“一方面司法机关必须按照法律条文办案,另一方面又必须执行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任务,一旦两者意见不一致,定会产生不良结果”。
“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很多历史时期的处境和面目都很尴尬,因为他们的主要工作是为政治服务,其次才是法律工作。由于历史上党中央曾经出现过一些政策失误,致使司法机关不得不充当着历次政治运动斗争的‘马前卒’和利器,事后往往又必须为这样的违法乱纪承担后果。”政治阅历丰富的云南省退休老干部康嘉说,“最沉痛的例子就是上个世纪60年代‘文革’一开始,公检法部门就首先受到了冲击,当时的运动口号叫做‘彻底砸烂公检法’,至少使全国司法机关的工作瘫痪了两三年。尽管后来‘文革’已经被中央彻底否定,但是公检法的遭遇也值得反思,其总是被充当各种政治运动、政治斗争的工具,而不是单纯的法律工作,由此在社会上结怨太深了。”
康嘉表示,无论是司法机关自身,还是政法委等上级党委领导机关,都应该从历史教训中获得警醒,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现在已经不仅仅是个别政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出了问题,由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公安部原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再到全国各地的基层法庭法官、派出所警察,司法职权涉及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所有环节,腐败的情况已经无所不在,令民众在其中苦不堪言,却也无能为力。
“但是政法部门的历史贡献也是巨大的,在现实的中国,它们的重要性也时刻都在体现,具体表现在它的组织系统、完备,以及对社会的控制卓有成效。”赵建伟说,“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遭遇了各种各样、数不胜数的自然天灾、人治运动,但是国内从来都没有出现过像古代、旧中国时期的大规模民间反抗活动,足以证明司法机关的社会控制效果很明显,也证明这支力量对于国家和政权的稳定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变革,中国的政法部门已经形成了自己一套独特的工作方式,在国家的领导者和民众之间承担着不能空缺的衔接作用。正因为如此,中央政府在面对不断变化的政治、社会局势面前,除了传统的司法力量,更加强了武装警察等队伍设置,后者在必要时候就可以成为前者力量的有效调配。
赵建伟认为,中国需要在政权稳定和惩治司法腐败之间权衡,并为此作出果断的抉择,因为司法机关不断出现的丑闻,已经覆盖了其更多的正常工作,甚至一些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员、事迹也被遗憾抹杀。
以司法权制衡侦查权
2009年1月,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同年底,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局长郑伟迫于“命案必破”的压力,指示民警以治病为由抓走了精神病人刘卫中,后者成为该县“4·16”命案疑犯。20多天后,尉氏县公安局释放了刘卫中,并同时宣告该案告破,但因刘是精神病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2010年4月底,该公安局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提高“破案率”的情况被揭发,从局长到民警7名相关责任人被撤职和免职。
刘仁文说:“建国初期,巩固政权的需要使公安拥有比较大的权力。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安压力加大,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给公安的权力仍然比较大。现在公安不仅在拘留等程序问题上自己说了算,而且还拥有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实体权力。”
公安系统已经成为中国整治司法腐败的第一线战场。云南省的一名资深检察官认为,就冤案的产生而言,尽管检察院和法院的确有着后面审查不足的漏洞,但是绝大部分情况都源于“始作俑者”公安部门滥用刑罚,“由于中国的司法制度规定公检法三家是密切配合单位,同时刑事审判的程序性很强,如果作为肇事源头的公安环节出了问题,后面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确很难轻易去纠正,而且一旦纠正了前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他指出,无论是杜培武、佘祥林还是赵作海,许多冤案、错案的都集中出现在上个世纪末期,随后就慢慢在减少。在那些特殊的历史时期,除了客观上办案的水平、技术偏低,同时国家的刑法制度也处于调整、更新时期,很多程序规则并不明确。比如以前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一般只审查公安部门报过来的书面证据材料,很少去提审当事人,核实证据的真伪与来源;而对于刑讯逼供嫌疑,公安部门从来就不会主动承认,甚至会出具单位担保证明,而客观上由于案件数量总是太多,让检察院很难监督、取证。
当然,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无论批捕、公诉等重要环节,检察机关都会提前介入,除了面见当事人,更会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然后才确定下一步法律程序。“由此,不敢说可以完全杜绝冤案、错案,但是肯定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犯错了。”这名检察官说。
在“躲猫猫”等看守所死人事件不断发生后,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的一名派出所长曾经表示,无论是上级领导还是普通民众,现在对司法工作的程序越来越计较,要求也越来越高,有时候高到不可理喻,不切实际,“100%的正确谁也无法达到,社会过度指责警察,会使得更多的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他说:“现在的警察也越来越难当,近几年来,许多年轻、优秀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纷纷出走另谋他职,一部分是出于个人理想追求,更多却是无法承受那么大压力了。”
各方的辩解和争论似乎都各有其理,但是许多原因的确必须从制度设计里面去探询。正所谓,权力越大,负担越重。目前,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后果就是公安局长的权力甚至已经大过检察院和法院。许多人担心这样的制度安排会使以往的法治建设工作陷于倒退的危机。
刘仁文认为,政法委是一个特殊的机关,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机构,权力很大,由其兼任公安厅(局)长,从司法规律来说有副作用;公检法三家互相制约,独立办案,如果按照国际通行的准则,公安的权力应该严格受司法控制。如果一定要由公检法某家领导同时任政法委书记,也不能由公安局领导同时担任,最好由法院院长来担任,从而促进以司法权来制衡侦查权。
“中国的司法机关在很多历史时期的处境和面目都很尴尬,因为他们的主要工作是为政治服务,其次才是法律工作。由于历史上党中央曾经出现过一些政策失误,致使司法机关不得不充当着历次政治运动斗争的‘马前卒’和利器,事后往往又必须为这样的违法乱纪承担后果。”政治阅历丰富的云南省退休老干部康嘉说,“最沉痛的例子就是上个世纪60年代‘文革’一开始,公检法部门就首先受到了冲击,当时的运动口号叫做‘彻底砸烂公检法’,至少使全国司法机关的工作瘫痪了两三年。尽管后来‘文革’已经被中央彻底否定,但是公检法的遭遇也值得反思,其总是被充当各种政治运动、政治斗争的工具,而不是单纯的法律工作,由此在社会上结怨太深了。”
康嘉表示,无论是司法机关自身,还是政法委等上级党委领导机关,都应该从历史教训中获得警醒,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现在已经不仅仅是个别政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出了问题,由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公安部原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再到全国各地的基层法庭法官、派出所警察,司法职权涉及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所有环节,腐败的情况已经无所不在,令民众在其中苦不堪言,却也无能为力。
“但是政法部门的历史贡献也是巨大的,在现实的中国,它们的重要性也时刻都在体现,具体表现在它的组织系统、完备,以及对社会的控制卓有成效。”赵建伟说,“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遭遇了各种各样、数不胜数的自然天灾、人治运动,但是国内从来都没有出现过像古代、旧中国时期的大规模民间反抗活动,足以证明司法机关的社会控制效果很明显,也证明这支力量对于国家和政权的稳定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变革,中国的政法部门已经形成了自己一套独特的工作方式,在国家的领导者和民众之间承担着不能空缺的衔接作用。正因为如此,中央政府在面对不断变化的政治、社会局势面前,除了传统的司法力量,更加强了武装警察等队伍设置,后者在必要时候就可以成为前者力量的有效调配。
赵建伟认为,中国需要在政权稳定和惩治司法腐败之间权衡,并为此作出果断的抉择,因为司法机关不断出现的丑闻,已经覆盖了其更多的正常工作,甚至一些对社会有贡献的人员、事迹也被遗憾抹杀。
以司法权制衡侦查权
2009年1月,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发生“躲猫猫事件”。同年底,河南省尉氏县公安局局长郑伟迫于“命案必破”的压力,指示民警以治病为由抓走了精神病人刘卫中,后者成为该县“4·16”命案疑犯。20多天后,尉氏县公安局释放了刘卫中,并同时宣告该案告破,但因刘是精神病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2010年4月底,该公安局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提高“破案率”的情况被揭发,从局长到民警7名相关责任人被撤职和免职。
刘仁文说:“建国初期,巩固政权的需要使公安拥有比较大的权力。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安压力加大,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给公安的权力仍然比较大。现在公安不仅在拘留等程序问题上自己说了算,而且还拥有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实体权力。”
公安系统已经成为中国整治司法腐败的第一线战场。云南省的一名资深检察官认为,就冤案的产生而言,尽管检察院和法院的确有着后面审查不足的漏洞,但是绝大部分情况都源于“始作俑者”公安部门滥用刑罚,“由于中国的司法制度规定公检法三家是密切配合单位,同时刑事审判的程序性很强,如果作为肇事源头的公安环节出了问题,后面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确很难轻易去纠正,而且一旦纠正了前者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他指出,无论是杜培武、佘祥林还是赵作海,许多冤案、错案的都集中出现在上个世纪末期,随后就慢慢在减少。在那些特殊的历史时期,除了客观上办案的水平、技术偏低,同时国家的刑法制度也处于调整、更新时期,很多程序规则并不明确。比如以前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一般只审查公安部门报过来的书面证据材料,很少去提审当事人,核实证据的真伪与来源;而对于刑讯逼供嫌疑,公安部门从来就不会主动承认,甚至会出具单位担保证明,而客观上由于案件数量总是太多,让检察院很难监督、取证。
当然,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无论批捕、公诉等重要环节,检察机关都会提前介入,除了面见当事人,更会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然后才确定下一步法律程序。“由此,不敢说可以完全杜绝冤案、错案,但是肯定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犯错了。”这名检察官说。
在“躲猫猫”等看守所死人事件不断发生后,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的一名派出所长曾经表示,无论是上级领导还是普通民众,现在对司法工作的程序越来越计较,要求也越来越高,有时候高到不可理喻,不切实际,“100%的正确谁也无法达到,社会过度指责警察,会使得更多的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他说:“现在的警察也越来越难当,近几年来,许多年轻、优秀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纷纷出走另谋他职,一部分是出于个人理想追求,更多却是无法承受那么大压力了。”
各方的辩解和争论似乎都各有其理,但是许多原因的确必须从制度设计里面去探询。正所谓,权力越大,负担越重。目前,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后果就是公安局长的权力甚至已经大过检察院和法院。许多人担心这样的制度安排会使以往的法治建设工作陷于倒退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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