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的村民赵振晌突然回来了,原以为他已经在11年前被杀死的村民们发现了另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同村的赵作海因为“在1997年10月杀死了赵振晌”已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一直被关押在监狱里。
  这个事件再次掀起了有关中国政法机关存在严重问题的广泛讨论。中国的政法机关包括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安全局和监狱管理局等部门,一般而言的政法部门仅指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其中公安局的地位比较特殊,既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根据其行使的具体职能确定。

丑闻频发催生政法新形象

作者:尹鸿伟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0-06-09  浏览:7402
  2010年4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的村民赵振晌突然回来了,原以为他已经在11年前被杀死的村民们发现了另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同村的赵作海因为“在1997年10月杀死了赵振晌”已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一直被关押在监狱里。
  这个事件再次掀起了有关中国政法机关存在严重问题的广泛讨论。中国的政法机关包括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安全局和监狱管理局等部门,一般而言的政法部门仅指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其中公安局的地位比较特殊,既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根据其行使的具体职能确定。
  由于目前中国并没有针对冤假错案的相应机制,类似案件被曝光“都是十分偶然的”:要么是死掉的人活过来了,要么是真正的凶手被抓到了,而这样的概率实在小得可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说:“中国形成冤假错案的首要原因就是刑讯逼供,这类制度性的错案是由于中国诉讼程序不规范所致。”
  在法治社会里,错判一个无罪之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远高于错放一个有罪之人。在5月20日的司法体制改革第五次专题汇报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分别就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起草制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说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提醒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吸取教训,每一起案件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具体办案规则的改善是必要的,但优化改革司法权配置才是政法机关从丑闻中脱身,塑造自身新形象的关键途径。而优化司法权配置正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三大重点之一。
  
  地方政法委可追责
  迄今为止,类似因为办案机关长时间刑讯逼供所致的“赵作海冤案”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成为中国司法史上抹不去的污点和耻辱:昆明警察杜培武、湖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佘祥林……自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遇到这样的情况,各地司法部门或政法机关都必须出面善后,纠正、道歉、赔偿、追究。而每一件冤案被曝光,都会在社会中形成巨大的怨气,给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曾经被冤枉枪杀自己的妻子及其情人,“肩负”两条人命的昆明警察杜培武说:“在上级领导‘命案必破’的高压下,在办案机关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下,在办案人员不计后果的刑讯逼供下……没有得不到的‘口供’,没有‘破’不了的案件。甚至所有一切‘有罪证据’都可以被‘制造’出来,目的都是办案人员为了‘破案’完成任务,直至立功、受奖和升迁。”
  刘仁文认为,造成刑讯逼供的制度土壤,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如果能在刑事侦查和审问时加强监督,如审讯时配备录音、录像装置,检察机关派驻检察人员监督审讯过程等,会对解决该问题有正面的影响;再比如规定警方在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前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呈供等手段都会有效减少刑讯逼供的发生”。
  他说:“任何社会都存在冤假错案,客观上无法杜绝。但在司法制度比较合理的社会,无辜者遭遇冤假错案的可能性会低些,而如果司法制度设置并不合理,无辜者被冤枉的可能性就会高出许多。”
  “事后对杜培武、赵作海等冤案、错案进行分析,总能够找到一些共同的特点,比如刑讯逼供,比如监督不力,比如公检法意见不一,再比如政法委的出面‘协调工作’。”云南省的一名资深检察官透露。
  “政法委在实际工作中不仅是协调,由于其对公检法的领导任免具有实质性的推荐权,因而协调时公检法‘三长’往往不敢与政法委书记作对,这种协调其实带有‘领导拍板’的性质。”刘仁文说,“而糟糕的是政法委书记往往不懂法,不是法学院毕业的,也没有经过司法考试,甚至连起码的司法实际工作经验也没有。他们从同级的教育局长、下级的党委书记、上级的团委书记等任上调任的都有,这样的人拍板,案件质量令人担忧。”
  他表示,各种冤案被发现后,似乎很少去追究地方政法委的责任,这也阻碍了对事件深层原因的认识,好像总是某个或某几个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他们刑讯逼供当然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政法委协调正确,也许法院就能做无罪宣判、正确宣判。”刘仁文强调,只有把责任追究延伸到政法委,才能在现有体制下提高其责任心,促使其在协调案件时高度负责、小心谨慎,最大可能地避免冤案产生。而按照现行的制度安排,各级人大可以监督“一府两院”,但这种监督主要是审议有关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极少涉及个案;同时,人大监督也不可能涉及党委系统的政法委,能够监督政法委的,只能是同级党委。
  各种错案被公布后,当事人一般都会得到恢复名誉、经济赔偿等待遇,但是这样的结果并不是轻易获得,由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必须为此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总是千方百计逃脱、减轻责任,甚至采取威胁、打压的方式,往往使当事人受到“第二次伤害”。4月29日,《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获通过,针对法律实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比如,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今后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确认,以免赔偿义务机关拖延不办。
  刘仁文建议,今后各级政法委应该从具体事务尤其是协调案件中彻底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打造政法队伍的质量上来。“在当前的权力机构中,由于政法委书记是党委常委而权重较大,所以也有它积极的一面,即能在核心权力体系内为政法机关争取到人财物。”他说,“此外,当公检法在摸索某些改革措施时,有时独一家难以推行或推行效果不理想,此时如果能借助于政法委的力量,就好取得其他几家的配合。比如法院对家庭暴力的干预,需要公安机关的及时出警,政法委若支持,就好办。”
  
  前车之鉴
  接连不断的冤案被发现,体现了在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剧烈变迁背后,司法损害时民众是多么的脆弱,而这些损害最终将引发一代人,甚至几代人对政法部门、对执政者的不信任。而每一个故事的产生又导致了更大范围的恶劣影响,种种现状使政法部门的工作遭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甚至到了一种极其危险的境地——一些民众对于政法部门的工作完全不信任,比如拒绝做证人,甚至激烈抵制正常的司法活动。更为糟糕的是,由于监督、纠正制度的不完善,曾经犯过错误的政法部门往往不会被追究,人员也不需要离开,使他们可以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故伎重施,践踏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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