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立法,帷幕待启
作者:章剑锋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0-02-04
浏览:1589
韩方明:我赞成这个办法,民间组织还是要循序渐进、有序发展、逐步接纳,不可一哄而起。这是我的一个体会。至少不能说谁来都给你注册,像办公司一样,还是要些基本的要求和条件来调节的。
全国人大应该根据实际国情,尽快建立以一部新的《民间组织法》为主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民间组织的基本原则性条款,然后根据不同性质、不同领域、从事不同公共事务的组织,制订不同的法规和条例,将民间组织的日常管理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从政府的管理和开放来讲,分类、有序地开放,可能是比较现实的做法。如果是不分行业、不分种类,一哄而上,也确实可能会存在问题。已经存在有个别的组织,做法上比较激进,出了很多事情,最终演化成有国际影响的政治事件。NGO本来是一个补充,但最后没有成为补充,反而走到了政府的对立面,那就有大的问题了。
我认为,当务之急应该首先采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的培育力度,然后在可能的领域内稳妥推进。目前的重点是要发展行业组织类、社会公益类、为弱势群体服务类、社区服务类、解决社会特定问题等几类社会急需的民间组织。
小政府、大社会
《南风窗》:这实际上意味着,历来沿袭的那种包办性的、无所不在的公权力触角必须从社会一些领域里淡化或退出,允许在我们这个社会里进行自治性尝试,这是否容易实现?
韩方明:我们在传统上一向是由政府主导,但政府必须承认,政府不是万能的,公权力的触角必须从社会一些领域里淡化或退出。例如慈善、社会公共服务、赈灾、舆论监督、文化交流等等方面。
和谐社会应该是集中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行政力量过于强大,这样的社会是一个发育不健全的社会,只有各种社会组织结构合理、规模适当,都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这样的社会才能健全地、健康地运行。
“小政府、大社会”是建立完善市场体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南风窗》:在当前这样一个转型阶段,社会问题错综复杂,民间组织立法,是否现实?
韩方明:无需过虑。正是因为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民间组织大量涌现,所以更急迫地需要依法治理,但这个法律依据本身就需要公平、公正和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而言,民间组织既然承担了一部分原来政府做不了或者做不好的职能,同时也就需要从政府获得相应的资源;政府则有责任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民间组织通过增加公开性、透明性、竞争性等,实现对政府的社会监督;民间组织内部也要完善自律和互律机制,并接受社会的评估和监督,这就是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平衡的互动关系。
有一部法律之后,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法律框架之内活动,至少法律对他们是有威慑和约束力的,总比现在靠一个规章制度、靠一个行政法规或靠少数领导的个人喜好去规管他们要好得多吧。有一部可以适用的法律,总比没有的好。而立法又可以分步实施,法律立了以后,哪一部分适用、哪一部分暂时不适用或者是应该逐步地适用,这个可以做一些详细的规定。
《南风窗》:立法的本意或最终目标,是否在于优化我们社会的治理结构与效率?那么如果立了这个法,是否就能达成这个目标?
韩方明:当然,方向对头,又朝前走,离目标总会越来越近。
把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一方面能为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将为政府管理和规范民间机构的正常良性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国外的很多NGO组织也是由政府拿纳税人的钱去资助的,由政府来购买他们的服务。所以在他们那里,民间组织数量庞大,体系完整,对社会、对政府的补充作用非常明显。针对社团的立法,大多数国家都有现成的适用法律。
民政部给我的有关立法提案答复,态度上还是主动和积极的。今年“两会”我可能还会说一说这个问题,但可能会换个角度谈。除了呼吁开放登记之外,对于已经登记在册的民间组织,也需要进行规范化管理,我最近在做这方面的调查,希望能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采访对象的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团体)
全国人大应该根据实际国情,尽快建立以一部新的《民间组织法》为主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民间组织的基本原则性条款,然后根据不同性质、不同领域、从事不同公共事务的组织,制订不同的法规和条例,将民间组织的日常管理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从政府的管理和开放来讲,分类、有序地开放,可能是比较现实的做法。如果是不分行业、不分种类,一哄而上,也确实可能会存在问题。已经存在有个别的组织,做法上比较激进,出了很多事情,最终演化成有国际影响的政治事件。NGO本来是一个补充,但最后没有成为补充,反而走到了政府的对立面,那就有大的问题了。
我认为,当务之急应该首先采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的培育力度,然后在可能的领域内稳妥推进。目前的重点是要发展行业组织类、社会公益类、为弱势群体服务类、社区服务类、解决社会特定问题等几类社会急需的民间组织。
小政府、大社会
《南风窗》:这实际上意味着,历来沿袭的那种包办性的、无所不在的公权力触角必须从社会一些领域里淡化或退出,允许在我们这个社会里进行自治性尝试,这是否容易实现?
韩方明:我们在传统上一向是由政府主导,但政府必须承认,政府不是万能的,公权力的触角必须从社会一些领域里淡化或退出。例如慈善、社会公共服务、赈灾、舆论监督、文化交流等等方面。
和谐社会应该是集中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的社会。如果一个社会行政力量过于强大,这样的社会是一个发育不健全的社会,只有各种社会组织结构合理、规模适当,都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这样的社会才能健全地、健康地运行。
“小政府、大社会”是建立完善市场体系,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南风窗》:在当前这样一个转型阶段,社会问题错综复杂,民间组织立法,是否现实?
韩方明:无需过虑。正是因为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民间组织大量涌现,所以更急迫地需要依法治理,但这个法律依据本身就需要公平、公正和具有可操作性。具体而言,民间组织既然承担了一部分原来政府做不了或者做不好的职能,同时也就需要从政府获得相应的资源;政府则有责任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民间组织通过增加公开性、透明性、竞争性等,实现对政府的社会监督;民间组织内部也要完善自律和互律机制,并接受社会的评估和监督,这就是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平衡的互动关系。
有一部法律之后,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法律框架之内活动,至少法律对他们是有威慑和约束力的,总比现在靠一个规章制度、靠一个行政法规或靠少数领导的个人喜好去规管他们要好得多吧。有一部可以适用的法律,总比没有的好。而立法又可以分步实施,法律立了以后,哪一部分适用、哪一部分暂时不适用或者是应该逐步地适用,这个可以做一些详细的规定。
《南风窗》:立法的本意或最终目标,是否在于优化我们社会的治理结构与效率?那么如果立了这个法,是否就能达成这个目标?
韩方明:当然,方向对头,又朝前走,离目标总会越来越近。
把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一方面能为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将为政府管理和规范民间机构的正常良性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国外的很多NGO组织也是由政府拿纳税人的钱去资助的,由政府来购买他们的服务。所以在他们那里,民间组织数量庞大,体系完整,对社会、对政府的补充作用非常明显。针对社团的立法,大多数国家都有现成的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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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对象的观点不代表任何机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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