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腾退”:拆迁创造新谎言

作者:许志永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0-01-19  浏览:2881
  
  5万人的公共利益
  在自焚事件发生前,我们曾建议村民提起诉讼,但是他们没有起诉,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律,而是因为他们太了解国情了。惨剧发生之后,他们终于诉到法院,但法院仍向他们关了门。
  席新柱起诉到法院,立案庭长认为代理律师“不顾大局”,什么是大局?建设法治国家就是最大的局。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制定出代表最广大公众利益的良法,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经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充分讨论。其次,政府必须严格执法,任何人不得有法外特权。最后,必须有中立的司法作为正义底线。
  如果没有发生席新柱自焚事件,很多官员可能还真的以为北坞村民高高兴兴上楼了。对于村民而言,虽然也喜欢漂亮的市容环境,但更重要的是生存和发展。
  更为重要的是,拆迁中有一个被忽略的庞大群体:那些到城市打工只能租廉价房屋的公民。以北坞旁边的六郎庄为例,目前原住民4000多人,而外来新移民达5万。原住民与新移民相互依存发展,新移民大部分在中关村一带从事服务业,租不起城市房屋,六郎庄对于他们而言非常重要,是市场形成的“廉租房”,一旦被拆他们又要重新找住处,甚至不得不换工作。而当地村民也因为新移民的居住、饮食增加了就业机会,虽然有点脏乱,但他们和谐共处,安居乐业。
  拆迁六郎庄要损害5万多人的利益,对于公众而言,好处在哪?有人说为了保护颐和园周边环境,仅仅是因为附近住了一些穷人,颐和园就不是颐和园了?六郎庄比颐和园建得还早,某些人的市容环境和另一些人的生存哪个更重要?有人说城乡结合部治安差,所以要拆走他们,这和当年收容遣送制度的思维一样,就好比用夹板治哮喘,因噎废食,以为把穷人赶到五环以外就成了发达国家了。
  北坞拆迁先说为了商业开发,后说为了建郊野公园。就算是为了建公园,看起来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不能说只要涉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就要无条件让步,不能为了公共的蝇头小利而伤害很多私人的生存大益,公盟起草的《征收法》建议草案中参照各国征收惯例明确规定,“征收后拟建项目可实现的公共利益应当大于财政拨付的征收补偿、征收费用和该项目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等征收公共成本之和。”
  绕不开的过程
  这个世界上有两类国家没有贫民窟,一类是欧美发达国家,政府能够解决每一个人的住房,再穷的人也有体面的住处。一类是北朝鲜之类国家,政府过于强势,把穷人赶到乡下去了,城市里也没有贫民窟。而大量的发展中国家,比如印度和巴西,城市化过程中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他们又不可能买房或者租高档公寓,只能住破败的房子,而政府又不那么强势,于是就有了贫民窟。
  不是一个国家有了贫民窟所以才贫困,而是国家正在高速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贫民窟。以印度孟买最大的贫民窟达拉维地区为例,这里曾经是荒郊野外,但离孟买老市区不远,随着城市化进程,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后租不起房,只好在这个三不管地带搭起帐篷(印度的城管很弱),天长日久盖起了房子。很多中国人看到印度贫民窟都觉得很有自豪感,其实如果深入他们的生活就会发现,贫民窟里住的不是乞丐,而是在城市工作的新移民,他们以作为贫民窟的主人而骄傲。印度政府没那么强势,不是赶走最早搭棚子的住户而是发给他们房产证,然后再逐步规范市容环境。
  当然,印度模式也许有些极端,政府过于弱势了。但是,我们也不能走到另一个极端去,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和印度面临同样的问题,城市不能短期内提供体面的住房给迅速城市化过程中急剧增加的外来人口,我们只能容忍某种程度上的“贫民窟”存在。
  城乡结合部的脏乱差某种程度上也是必然的。政府用赶走人的方式治理脏乱差是典型的不负责任的懒政。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很好的设想,但不能把它简单理解为强行变农村为城市。
  在这场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变迁当中,城市规划、管理乃至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拆迁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能过于走极端,政府不能太过强势。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不能超越国情,中国绕不开发达国家曾经走过的路,发展必须在正义的前提下才能稳步发展。
  (作者为北京海淀区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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