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下午,大量警车和政府人员来到海淀区玉泉山南侧的北坞村,拉起警戒线,包围了该村席新柱家。不久前被打伤住院的席新柱身上泼了汽油,喝令拆迁者不要进来,拆迁者说“别玩这一套”,强行闯入,这时席新柱点燃了身上的汽油。
《京华时报》、《法制周末》等媒体率先报道此事后,舆论一片哗然。因为很多暴力拆迁,再不公平总归还有一个法律手续,拆迁者还要拿一个像样的拆迁许可证,而发生在海淀区北坞村的强制拆迁创造出一个新概念——“村民自愿腾退改造”,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以“村民自愿”的名义。
《京华时报》、《法制周末》等媒体率先报道此事后,舆论一片哗然。因为很多暴力拆迁,再不公平总归还有一个法律手续,拆迁者还要拿一个像样的拆迁许可证,而发生在海淀区北坞村的强制拆迁创造出一个新概念——“村民自愿腾退改造”,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以“村民自愿”的名义。
“自愿腾退”:拆迁创造新谎言
作者:许志永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0-01-19
浏览:2455
2009年12月14日下午,大量警车和政府人员来到海淀区玉泉山南侧的北坞村,拉起警戒线,包围了该村席新柱家。不久前被打伤住院的席新柱身上泼了汽油,喝令拆迁者不要进来,拆迁者说“别玩这一套”,强行闯入,这时席新柱点燃了身上的汽油。
《京华时报》、《法制周末》等媒体率先报道此事后,舆论一片哗然。因为很多暴力拆迁,再不公平总归还有一个法律手续,拆迁者还要拿一个像样的拆迁许可证,而发生在海淀区北坞村的强制拆迁创造出一个新概念——“村民自愿腾退改造”,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以“村民自愿”的名义。
从拆迁到腾退的“进步”
2009年一月始,北坞村作为“城乡一体化”试点工程。3月1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北坞村回迁房破土奠基,率先动工的A区工程“村民实现10月底上楼”,“腾退”负责人,玉泉村委会书记张泉披露:北坞村的土地用途是“建设一个高标准的酒店,此外玉泉慧谷二期将成为办公和科研区”。2009年3月24 日《北坞村腾退改造方案》出台,方案确定是“村民自治”的“自我腾退”。
但《方案》第五条规定:“在腾退公告的腾退期限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达不成腾退补偿协议的,自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经当事人申请由四季青镇人民政府调解,15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由玉泉村委会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被腾退人执行强行腾退。”
之后,媒体陆续跟进报道:海淀区政府对北坞村新村建设实施全程监管;“北坞村腾退工作现场指挥部”挂牌进驻北坞村,4月25日就应结束的房屋评估测量工作仍在进行,“北坞村拆迁腾退工作艰难进行”。
2009年6月,我应一些村民的要求到北坞村调研,在村里随机访谈的大约30名村民中,没有一个“自愿”腾退改造,原因很简单,一平方米的土地换一平方米的楼房,价值高低一目了然,村民们自有的土地可以盖成房屋出租,而搬到楼房靠什么吃饭都成了问题。另外,村民根本没地方搬迁,所谓的回迁楼正在建设中,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建成。
为了村民“自愿”腾退,政府部门很多领导频繁来到此地,村里到处是标语,给人一种不可抗拒的压力感。政府要求所有拒签腾退协议的公职人员回家,不签协议就不能上班。还有,自6月1日启动“腾退搬迁”,村里出现一帮身份不明人士四处转悠,村民的门窗不时被砸被毁,院子里被扔砖头,甚至断水、断电、断电话线等。
作为海淀区人大代表,2009年6月,我曾建议有关部门认真依法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在给当地村民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依法拆迁。在补偿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之前不要急于强制搬迁,但该建议并未得到任何答复。
2009年11月24日下午,应村民要求,我们再次来到北坞村,当天傍晚我们见到了那群穿迷彩服的不明身份男子。就在我们离开北坞村不到一个小时后,在北坞村居住的席新柱、村民于新贵被6个身份不明的人员暴打,席新柱右臂骨折,右小腿骨折,肩胛骨折,身上多处有伤,于新贵被打昏迷,血流满面。
2009年12月12日,玉泉村委会“公告”席家14日8点为腾退最后时限。14日下午,发生了本文开头自焚的一幕。目前,席新柱仍在304医院烧伤重症病房。
自焚事件发生后,海淀区政府对媒体发布了一则《情况说明》:“北坞村腾退拆迁工作是市委推进北京市城乡一体化工作的试点,目前北坞村试点旧村腾退拆迁正处于最后阶段。截至12月12日,只剩余两户没有签订腾退协议。”
12月18日上午,北坞被拆迁者席新柱委托其弟弟席新强、公民朱福祥以及杨慧文律师到海淀法院起诉北坞自然村所属的玉泉村委会,诉状称,玉泉村委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强行拆除席新柱家的合法房屋,要求房屋恢复原状。虽然北坞拆迁背后是政府行为,但出面的是村委会,贴出强拆通告的是村委会,没有关于政府行为的证据,因此只能对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
据《法制周末》报道,12月23日,席新柱的律师称,海淀区法院以该事属于村民自治为由,驳回席新柱起诉。
抛开法律程序的创新
与成都唐福珍拆迁自焚事件相比,在北坞席新柱拆迁自焚事件中,强拆是由村委会出面,以“村民自愿腾退”为名义,将集体土地改变用途,没有规划许可证,没有土地征用批文,没有听证,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争议裁决,没有申请强制执行,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强拆了席新柱家拥有产权的合法房屋。
诚然,目前我国关于财产征收的法律本身存在严重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公有财产征收事项只能通过法律。据此,征收是政府公权力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规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和通过谈判定价的商业开发混为一体,而且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无权规范财产征收行为,违反《宪法》、《立法法》和《物权法》等上位法,当属非法之法。
其实比拆迁条例更为糟糕的是《土地管理法》,它规定农村土地征为国有的补偿按照该土地“原产值”不超过30倍,而且补偿不能归农民,而是给村集体。
这是一个典型的计划经济思维下拍脑袋制定的法律,丝毫不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也不考虑失地农民的起码公平。现实中各地征用土地大都违背此法——给农民补偿高于法律规定而且补偿给了农民,即便如此农民还不满意,引发群体事件,而当他们诉诸法律并不能得到公正,因为法律本身对他们很不利。
但是,作为政府部门,不能因为法律本身有问题就完全抛开法律程序。北坞拆迁应当走城市规划、土地征用、补偿、纠纷裁决和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从2009年村民申请的信息公开答复来看,这些法律程序一个也没有。
如果北坞拆迁真的是“村民自愿腾退改造”,那应当是每一个村民同意,截至目前,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村委会可以以多数表决拆迁少数村民的房子。而事实上,北坞村民绝大部分根本不同意拆迁,如果公共利益必要,也只能走土地征用程序。
我们可以理解地方政府在拆迁问题上的创新模式,比如绿化隔离带等,客观来看北坞拆迁补偿已远远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补偿标准,但这不是回避法律程序的理由,事实上在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给村民公正补偿,比如安置费等。政府制定政策完全抛开法律,村民拿着法律求告无门,为了公共利益的市政道路修建该拆的拖延几年都不拆,为了商业利益毫不顾忌村民利益动用黑社会野蛮拆迁,这些现象贬损法治的后果是深远的。
《京华时报》、《法制周末》等媒体率先报道此事后,舆论一片哗然。因为很多暴力拆迁,再不公平总归还有一个法律手续,拆迁者还要拿一个像样的拆迁许可证,而发生在海淀区北坞村的强制拆迁创造出一个新概念——“村民自愿腾退改造”,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以“村民自愿”的名义。
从拆迁到腾退的“进步”
2009年一月始,北坞村作为“城乡一体化”试点工程。3月1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北坞村回迁房破土奠基,率先动工的A区工程“村民实现10月底上楼”,“腾退”负责人,玉泉村委会书记张泉披露:北坞村的土地用途是“建设一个高标准的酒店,此外玉泉慧谷二期将成为办公和科研区”。2009年3月24 日《北坞村腾退改造方案》出台,方案确定是“村民自治”的“自我腾退”。
但《方案》第五条规定:“在腾退公告的腾退期限内,腾退人与被腾退人达不成腾退补偿协议的,自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经当事人申请由四季青镇人民政府调解,15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由玉泉村委会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被腾退人执行强行腾退。”
之后,媒体陆续跟进报道:海淀区政府对北坞村新村建设实施全程监管;“北坞村腾退工作现场指挥部”挂牌进驻北坞村,4月25日就应结束的房屋评估测量工作仍在进行,“北坞村拆迁腾退工作艰难进行”。
2009年6月,我应一些村民的要求到北坞村调研,在村里随机访谈的大约30名村民中,没有一个“自愿”腾退改造,原因很简单,一平方米的土地换一平方米的楼房,价值高低一目了然,村民们自有的土地可以盖成房屋出租,而搬到楼房靠什么吃饭都成了问题。另外,村民根本没地方搬迁,所谓的回迁楼正在建设中,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建成。
为了村民“自愿”腾退,政府部门很多领导频繁来到此地,村里到处是标语,给人一种不可抗拒的压力感。政府要求所有拒签腾退协议的公职人员回家,不签协议就不能上班。还有,自6月1日启动“腾退搬迁”,村里出现一帮身份不明人士四处转悠,村民的门窗不时被砸被毁,院子里被扔砖头,甚至断水、断电、断电话线等。
作为海淀区人大代表,2009年6月,我曾建议有关部门认真依法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在给当地村民合理补偿的基础上依法拆迁。在补偿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之前不要急于强制搬迁,但该建议并未得到任何答复。
2009年11月24日下午,应村民要求,我们再次来到北坞村,当天傍晚我们见到了那群穿迷彩服的不明身份男子。就在我们离开北坞村不到一个小时后,在北坞村居住的席新柱、村民于新贵被6个身份不明的人员暴打,席新柱右臂骨折,右小腿骨折,肩胛骨折,身上多处有伤,于新贵被打昏迷,血流满面。
2009年12月12日,玉泉村委会“公告”席家14日8点为腾退最后时限。14日下午,发生了本文开头自焚的一幕。目前,席新柱仍在304医院烧伤重症病房。
自焚事件发生后,海淀区政府对媒体发布了一则《情况说明》:“北坞村腾退拆迁工作是市委推进北京市城乡一体化工作的试点,目前北坞村试点旧村腾退拆迁正处于最后阶段。截至12月12日,只剩余两户没有签订腾退协议。”
12月18日上午,北坞被拆迁者席新柱委托其弟弟席新强、公民朱福祥以及杨慧文律师到海淀法院起诉北坞自然村所属的玉泉村委会,诉状称,玉泉村委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强行拆除席新柱家的合法房屋,要求房屋恢复原状。虽然北坞拆迁背后是政府行为,但出面的是村委会,贴出强拆通告的是村委会,没有关于政府行为的证据,因此只能对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
据《法制周末》报道,12月23日,席新柱的律师称,海淀区法院以该事属于村民自治为由,驳回席新柱起诉。
抛开法律程序的创新
与成都唐福珍拆迁自焚事件相比,在北坞席新柱拆迁自焚事件中,强拆是由村委会出面,以“村民自愿腾退”为名义,将集体土地改变用途,没有规划许可证,没有土地征用批文,没有听证,没有拆迁许可证,没有争议裁决,没有申请强制执行,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强拆了席新柱家拥有产权的合法房屋。
诚然,目前我国关于财产征收的法律本身存在严重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公有财产征收事项只能通过法律。据此,征收是政府公权力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规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和通过谈判定价的商业开发混为一体,而且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无权规范财产征收行为,违反《宪法》、《立法法》和《物权法》等上位法,当属非法之法。
其实比拆迁条例更为糟糕的是《土地管理法》,它规定农村土地征为国有的补偿按照该土地“原产值”不超过30倍,而且补偿不能归农民,而是给村集体。
这是一个典型的计划经济思维下拍脑袋制定的法律,丝毫不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也不考虑失地农民的起码公平。现实中各地征用土地大都违背此法——给农民补偿高于法律规定而且补偿给了农民,即便如此农民还不满意,引发群体事件,而当他们诉诸法律并不能得到公正,因为法律本身对他们很不利。
但是,作为政府部门,不能因为法律本身有问题就完全抛开法律程序。北坞拆迁应当走城市规划、土地征用、补偿、纠纷裁决和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从2009年村民申请的信息公开答复来看,这些法律程序一个也没有。
如果北坞拆迁真的是“村民自愿腾退改造”,那应当是每一个村民同意,截至目前,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村委会可以以多数表决拆迁少数村民的房子。而事实上,北坞村民绝大部分根本不同意拆迁,如果公共利益必要,也只能走土地征用程序。
我们可以理解地方政府在拆迁问题上的创新模式,比如绿化隔离带等,客观来看北坞拆迁补偿已远远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补偿标准,但这不是回避法律程序的理由,事实上在法律程序的前提下,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给村民公正补偿,比如安置费等。政府制定政策完全抛开法律,村民拿着法律求告无门,为了公共利益的市政道路修建该拆的拖延几年都不拆,为了商业利益毫不顾忌村民利益动用黑社会野蛮拆迁,这些现象贬损法治的后果是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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