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简称,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时有4个成员,1936年斯大林把其中的外高加索联邦一分为三,把中亚地区分成五国,战后又把新吞并的波罗的海三国和摩尔达维亚作为加盟共和国,这样就形成了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国家。苏联的这15个加盟共和国都是以主体民族的名字命名的,而且都在边境地区,它们的领土面积、人口、经济实力相差很大。
苏联解体的直接表现形式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分裂成15个独立的民族国家。
苏联解体的直接表现形式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分裂成15个独立的民族国家。
苏联解体的“民族推手”
作者:左凤荣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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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简称,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时有4个成员,1936年斯大林把其中的外高加索联邦一分为三,把中亚地区分成五国,战后又把新吞并的波罗的海三国和摩尔达维亚作为加盟共和国,这样就形成了由15个加盟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国家。苏联的这15个加盟共和国都是以主体民族的名字命名的,而且都在边境地区,它们的领土面积、人口、经济实力相差很大。
苏联解体的直接表现形式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分裂成15个独立的民族国家。与俄罗斯帝国的崩溃不同,苏联的解体是在没有战争和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发生的。民族独立倾向的增强和中央政权的削弱,国家认同感的缺失,直接导致了苏联解体。在苏联解体的问题上,苏联的民族政策无疑起了极大作用。
向少数民族做出让步
众所周知,扩张是沙皇俄国的主旋律,俄罗斯民族刚刚统一时领土只有280万平方公里,是一个单一民族国家,经过历代沙皇的扩张,到20世纪初俄国已是一个横跨欧亚两大洲、濒临三大洋的帝国,其领土扩大了近2000万平方公里。到十月革命时,俄国境内有大大小小190多个民族。沙皇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只占总人口43%的俄罗斯人,享有种种特权,广大非俄罗斯民族被当成“异族人”,政治上处于无权地位;经济上,少数民族地区变成了俄罗斯的原料产地和销售市场。沙皇强制推行民族同化政策,提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皇帝、一个宗教、一种语言”的口号,禁止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强迫他们改信东正教。
列宁把俄国称为“各族人民的监狱”,并认为“许多年来大俄罗斯人受着地主和资本家的影响,养成了一种丑恶可耻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偏见”。因此,列宁把承认民族自决权和俄罗斯民族要补偿少数民族作为自己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他明确表示:“所谓的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民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十月革命胜利、俄罗斯帝国解体后,作为掌权者的列宁并不希望俄国分裂为多个国家,当时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实际上是平等的苏维埃国家,都有自己的行政建制——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有自己的军队和货币。在国内战争时期,在布尔什维克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各共和国通过与俄罗斯联邦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结成同盟,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在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下,成立了联合的人民委员部(包括军事、财政、劳动、交通、邮电等),这些委员部在各共和国驻有全权代表。在这一背景下列宁主张承认少数民族的权利,建立联邦制国家。
在成立联盟国家的问题上,斯大林要求其他民族国家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遭到白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国的抵制。列宁反对斯大林用行政压制的办法解决问题,他强调在自愿的原则上建立新的联盟,办法是俄罗斯民族向少数民族做出让步。列宁还反对斯大林把联盟建成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主张首先要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决裂,建立名副其实的联邦制国家,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共和国的权利,他说:“在加入我们联盟的其他各民族共和国中使用民族语言这个方面应制定极严格的规章。”“这里要有一个详细的法典,这个法典只有居住在该共和国内的本民族的人才能够比较成功地拟定出来。”“只在军事和外交方面保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而在其他方面恢复各个人民委员部的完全独立。”当时正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政策主张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让他们放开手脚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
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并得到各民族的接受与认同,主要原因在于:虽然当时存在独立的民族国家,但这些国家都是由布尔什维克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是统一的;乌克兰等少数民族为能与大俄罗斯民族在联盟中拥有平等的权利而感到满足;各国面临着共同的来自资本主义方面的外部压力。在苏联成立之时,斯大林虽然接受了列宁的建议,收起了“自治化方案”,但是,列宁的设想并未完全变成现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斯大林仍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他没有让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作为平等的成员加入联盟(它们以外高加索联邦的名义加入,1936年它们才各自成为加盟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虽然是苏联最大的加盟共和国,但它不像其他共和国那样有自己的机构,实际上由全联盟的机构代表之。
强化了差别
列宁去世后,苏联的领导人在执行列宁的民族政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偏差,一方面在理论上宣传民族自治,形式上成立了形形色色的按民族划分的行政实体,苏联最终包括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民族区,共有53个之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冠名民族在其构成体内都占有多数,如哈萨克斯坦实际上是俄罗斯族人占多数,到1981年其1505.3万人口中,哈萨克族只有528.9万人,而俄罗斯族则有599.1万人。
在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有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5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其中有4个是两个民族共同自治的。据1989年的调查,在俄罗斯联邦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中,多数的冠名民族都不占多数,如巴什基尔自治共和国,巴什基尔人只占21.9%,俄罗斯族人占30.3%;布里亚特自治共和国,布里亚特人只占24%,俄罗斯族人占70%;卡累利阿自治共和国,卡累利阿人只占10.0%,俄罗斯族人占到了73.6%;科米自治共和国,科米人只占23.3%,俄罗斯族人占57.7%。
民族人口占多数的自治共和国只有:北奥塞梯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奥塞梯人占53.0%;鞑靼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鞑靼人占48.5%,俄罗斯族人占43.3%;卡尔梅克自治共和国,卡尔梅克人占45.4%,俄罗斯族人占37.7%;图瓦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图瓦人占64.3%;楚瓦什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楚瓦什人占67.8%。
由两个民族共治的自治共和国,力量也是不均衡的:车臣-印古什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车臣人占57.8%,印古什人只占12.9%,俄罗斯族人占26.7%;卡巴尔达-巴尔卡尔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卡巴尔达人占48.2%,巴尔卡尔人只占9.4%,俄罗斯族人占32%。在5个民族自治州中,没有一个民族人口占多数的,如犹太自治州犹太人只占4.2%,俄罗斯族人的比例高达83.2%。
在10个民族自治区中,只有阿加布里亚特自治区、科米-彼尔米亚克自治区的冠名民族的人口占了多数,其余都是俄罗斯人居多,超过半数。
在这种以民族划分行政区域的体制下,并没有建立起各民族间的平等关系,没被冠名的民族实际上感到不平等,而且为什么有的民族建立的是加盟共和国,有的却是自治共和国或者自治州,有的还没有建立自己民族构成体的权利,有的建了自治共和国后又撤了,没有明确的标准。
另一方面,在国家体制上苏联并没有遵循联盟制原则,实际上是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苏联成立时,全联盟和联盟兼共和国的部级机关只有10个,到1947年,部长会议下设的部已达到58个,到1982年,苏联有33个全联盟的部和31个联盟兼共和国的部,6个全苏国家委员会和14个联盟兼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总计84个。再加上其他中央直属机关26个,总数已达110个。在这样庞大的行政机构下,各加盟共和国根本就没有自主权,它们支配的工业产品还不到全苏工业总产值的10%。
苏联解体的直接表现形式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分裂成15个独立的民族国家。与俄罗斯帝国的崩溃不同,苏联的解体是在没有战争和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发生的。民族独立倾向的增强和中央政权的削弱,国家认同感的缺失,直接导致了苏联解体。在苏联解体的问题上,苏联的民族政策无疑起了极大作用。
向少数民族做出让步
众所周知,扩张是沙皇俄国的主旋律,俄罗斯民族刚刚统一时领土只有280万平方公里,是一个单一民族国家,经过历代沙皇的扩张,到20世纪初俄国已是一个横跨欧亚两大洲、濒临三大洋的帝国,其领土扩大了近2000万平方公里。到十月革命时,俄国境内有大大小小190多个民族。沙皇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只占总人口43%的俄罗斯人,享有种种特权,广大非俄罗斯民族被当成“异族人”,政治上处于无权地位;经济上,少数民族地区变成了俄罗斯的原料产地和销售市场。沙皇强制推行民族同化政策,提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皇帝、一个宗教、一种语言”的口号,禁止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强迫他们改信东正教。
列宁把俄国称为“各族人民的监狱”,并认为“许多年来大俄罗斯人受着地主和资本家的影响,养成了一种丑恶可耻的大俄罗斯沙文主义的偏见”。因此,列宁把承认民族自决权和俄罗斯民族要补偿少数民族作为自己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他明确表示:“所谓的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民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
十月革命胜利、俄罗斯帝国解体后,作为掌权者的列宁并不希望俄国分裂为多个国家,当时俄罗斯联邦、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实际上是平等的苏维埃国家,都有自己的行政建制——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有自己的军队和货币。在国内战争时期,在布尔什维克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各共和国通过与俄罗斯联邦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结成同盟,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在俄罗斯联邦人民委员会下,成立了联合的人民委员部(包括军事、财政、劳动、交通、邮电等),这些委员部在各共和国驻有全权代表。在这一背景下列宁主张承认少数民族的权利,建立联邦制国家。
在成立联盟国家的问题上,斯大林要求其他民族国家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遭到白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国的抵制。列宁反对斯大林用行政压制的办法解决问题,他强调在自愿的原则上建立新的联盟,办法是俄罗斯民族向少数民族做出让步。列宁还反对斯大林把联盟建成中央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主张首先要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传统决裂,建立名副其实的联邦制国家,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共和国的权利,他说:“在加入我们联盟的其他各民族共和国中使用民族语言这个方面应制定极严格的规章。”“这里要有一个详细的法典,这个法典只有居住在该共和国内的本民族的人才能够比较成功地拟定出来。”“只在军事和外交方面保留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而在其他方面恢复各个人民委员部的完全独立。”当时正是“新经济政策”时期,列宁的政策主张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让他们放开手脚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
1922年12月30日,苏联成立,并得到各民族的接受与认同,主要原因在于:虽然当时存在独立的民族国家,但这些国家都是由布尔什维克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是统一的;乌克兰等少数民族为能与大俄罗斯民族在联盟中拥有平等的权利而感到满足;各国面临着共同的来自资本主义方面的外部压力。在苏联成立之时,斯大林虽然接受了列宁的建议,收起了“自治化方案”,但是,列宁的设想并未完全变成现实。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斯大林仍按自己的意愿行事,他没有让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作为平等的成员加入联盟(它们以外高加索联邦的名义加入,1936年它们才各自成为加盟共和国),俄罗斯联邦虽然是苏联最大的加盟共和国,但它不像其他共和国那样有自己的机构,实际上由全联盟的机构代表之。
强化了差别
列宁去世后,苏联的领导人在执行列宁的民族政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偏差,一方面在理论上宣传民族自治,形式上成立了形形色色的按民族划分的行政实体,苏联最终包括15个加盟共和国、20个自治共和国、8个自治州和10个民族区,共有53个之多。但并不是所有的冠名民族在其构成体内都占有多数,如哈萨克斯坦实际上是俄罗斯族人占多数,到1981年其1505.3万人口中,哈萨克族只有528.9万人,而俄罗斯族则有599.1万人。
在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有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5个民族自治州和10个民族自治区,其中有4个是两个民族共同自治的。据1989年的调查,在俄罗斯联邦16个民族自治共和国中,多数的冠名民族都不占多数,如巴什基尔自治共和国,巴什基尔人只占21.9%,俄罗斯族人占30.3%;布里亚特自治共和国,布里亚特人只占24%,俄罗斯族人占70%;卡累利阿自治共和国,卡累利阿人只占10.0%,俄罗斯族人占到了73.6%;科米自治共和国,科米人只占23.3%,俄罗斯族人占57.7%。
民族人口占多数的自治共和国只有:北奥塞梯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奥塞梯人占53.0%;鞑靼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鞑靼人占48.5%,俄罗斯族人占43.3%;卡尔梅克自治共和国,卡尔梅克人占45.4%,俄罗斯族人占37.7%;图瓦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图瓦人占64.3%;楚瓦什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楚瓦什人占67.8%。
由两个民族共治的自治共和国,力量也是不均衡的:车臣-印古什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车臣人占57.8%,印古什人只占12.9%,俄罗斯族人占26.7%;卡巴尔达-巴尔卡尔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卡巴尔达人占48.2%,巴尔卡尔人只占9.4%,俄罗斯族人占32%。在5个民族自治州中,没有一个民族人口占多数的,如犹太自治州犹太人只占4.2%,俄罗斯族人的比例高达83.2%。
在10个民族自治区中,只有阿加布里亚特自治区、科米-彼尔米亚克自治区的冠名民族的人口占了多数,其余都是俄罗斯人居多,超过半数。
在这种以民族划分行政区域的体制下,并没有建立起各民族间的平等关系,没被冠名的民族实际上感到不平等,而且为什么有的民族建立的是加盟共和国,有的却是自治共和国或者自治州,有的还没有建立自己民族构成体的权利,有的建了自治共和国后又撤了,没有明确的标准。
另一方面,在国家体制上苏联并没有遵循联盟制原则,实际上是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苏联成立时,全联盟和联盟兼共和国的部级机关只有10个,到1947年,部长会议下设的部已达到58个,到1982年,苏联有33个全联盟的部和31个联盟兼共和国的部,6个全苏国家委员会和14个联盟兼共和国的国家委员会,总计84个。再加上其他中央直属机关26个,总数已达110个。在这样庞大的行政机构下,各加盟共和国根本就没有自主权,它们支配的工业产品还不到全苏工业总产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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