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连工人都算不上。工人给老板干了活儿,就能拿到工资……我们建筑工人不一样。我们就像贱民、低等人。我已经给老板干了286天了,还一分钱都没有拿到。我在这儿等工资,就只能碰运气。”逼近年关的严冬,建筑工人老陈和他的工友却滞留在北京郊外的一处工地上为工资发放问题焦虑不已。
谁更需要包工头
作者:潘 毅 卢晖临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09-04-30
浏览:3277
老陈来自湖北农村,年初跟着同县的包工头到北京打工,口头议定一天工资50元。每做一天工,他就在随身携带的小本上记下时间和工作内容。记录与日俱增,而报酬却始终停留在口头上。记到第286天的时候,除了每月两三百元的生活费,他一分工钱都没有拿到。
老陈的经历并非特例。今年是温总理替农民工追讨工资的第六个年头,而建筑工地上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仍然相当普遍。6年来,房地产建筑行业作为三驾马车的经济贡献备受瞩目,而这种经济增长背后肆无忌惮的资本积累,及其对建筑从业人员施加的社会伤害却常常被忽视。
自从2007年11月开始,我们走访了北京郊外的四处工地,深入访谈了200多个工人;而后我们又跟随河北、河南多个村的建筑工人回到他们的家乡,访问了近百户建筑工家庭。几乎所有访问过的工人都在近期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历,他们充满着等待当季工资的焦虑和手持陈年欠条的无奈。
“干这行的谁没有挨过捞(骗)呢?都挨过捞……这张欠条已经有3年了,我年年到他家(包工头)去要,到现在还都要不到。你们说说,怎么才能把这个钱要回来呢?”我们刚到河北一个有1000多建筑工人的农村,很多家庭就迫不及待地展示了他们“珍藏多年”的欠条。
事实上,2008年1月份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已经赋予了工人更多的合法权益。然而,当制造业的工人已经开始据此争取加班工资时,在建筑行业的实践中,却连1995年旧《劳动法》的工资按月发放条款都未贯彻。建筑行业的潜规则为什么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种远远滞后于其它行业的状态为何迟迟不能改善?
一般的分析认为,建筑业拖欠工资的源头在于“黑心”包工头。有关包工头卷款潜逃的报道层出不穷。似乎只要从包工头入手,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建筑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就可以彻底解决。自2005年起,建设部在全行业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做法就体现了这一认识和努力。
我们的研究表明,更多的情况下,包工头本人也是拖欠工资的受害者。在我们的走访中,不但工人们迫不及待地拿出记工本和白条向我们诉说,许多包工头也纷纷透露了自己多年被拖欠工资的辛酸经历。因此,我们不禁要问,拖欠工资的源头究竟何在?假使包工头真是万恶之源,为什么不取消包工队,实行建筑公司直接对工人进行管理的体制呢?进一步的,我们该怎样理解建筑行业现行的包工队体制?它从何而来?又为何如此顽固?让我们回到历史中,慢慢揭开建筑业拖欠工人工资的面纱。
新中国的包工头
由于生产周期、产品的地域性、生产过程受气候影响等方面的基本特点,建筑行业无法像制造业一样机械化,而保留了大量的活劳动(也就是劳动者)。在有效管理活劳动的需求下,包工制度产生了。这种制度以传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一方面可以凭借已有的乡缘网络来加快劳动力的组织,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熟人信任来有效约束工人的各种诉求与不满。一言以蔽之,这种看法的核心观点在于包工体制是建筑生产的伴生物。
但包工制度既不是中国建筑行业的双胞兄弟,也不是建筑行业特有的现象。事实上,在新中国60年的历史中,包工制度曾经三起两落,其下的工人生活境遇也与今天的截然不同。
包工制度的第一次兴盛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从1949年到1957年,战后修复与重建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而专业的建筑公司却寥寥无几。以现有的组织资源为依托,各种承包用工体制应需而生,主要有四种:一是铁道部等专业部门组织内部人员成立了建筑企业,以自营或内包的方式开展建设;二是国有企业使用自身的劳工来进行建设;三是以当年的工程兵为主力,加上小部分私营企业,经改组重建后成立了专业建筑公司,统一划归新成立的建设部管理,负责承包其余一些部委与企业的建设项目,通常我们称之为“外包”;四是各地建筑工会组织社会上的未就业人员,成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城镇建筑合作社。
这一时期中,建筑从业人员的队伍迅速壮大,截至1952年底,上述各类国营建筑企业职工达到99.5万人,而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时,合作社组织的职工人数发展到126万人。建国初期物资贫乏,但是这些工人或者可以按月领取到国家的口粮补贴,或者可以按时拿到计件工资。
1958年到1962年期间,当各类国有建筑公司基本建设成熟时,上述各类承包体制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实践而逐渐被抛弃。这时,建筑项目都纳入每年固定资产投资的名下,由政府统一分配。1959年,包工制度被废除,工地甲方乙方被取消,同时计件工资制度被取消了,工人按月领取报酬,能够得到国家财政的保障。
到了1962年,对大跃进经验的总结迎来包工制度的恢复,劳动定额管理制度也同步恢复,企业内部设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这一次的包工制度持续了8年,在1970年被再度废除。这时,国家撤销了“一委三部”,重建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实行“经常费”制度,由国家按照大体相同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施工队伍工人工资和管理费。
总之,在早期社会主义时期,建筑行业中发展起来的用工形态还是以国有建筑企业为主的正式用工体制。到1980年,国有建筑企业雇佣职工482万,城市和农村的集体企业分别雇佣职工166万和334万,而私有建筑企业的职工大概只有4000到1万人。尽管缺乏正规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拖欠工资的事情却很少发生。在管理层与劳务层合为一体的体制下,劳动力由国家统一安排和分配,国家或地方财政为工人工资的发放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对于大多数工人而言,无论来自军队专业还是农村招募,一旦被国有企业聘为固定职工,便可与其他国企工人一样享受同等的社会地位和福利配给。
当时,不但劳动力是非商品化的,劳资关系本身还带着一种家长制的成分,给劳动者一种受保护的安全感。一位江苏工人回忆说,大集体时候干活的累和现在的累也不同,“那个时候累,跟管你的头说,他们会帮你;但是现在,人们就会说,‘我给你钱了’。”
市场化下的包工体制
今天包工制度的再次出现可以追溯到1980年代的改革。在现代性话语的主导下,效率超越保障成为国家的首要关心。循着邓小平对建筑行业生产潜力的肯定,一系列市场改革举措被引入建筑行业中:重组现有管理体制、开放建筑市场、允许国有企业自主经营、建立竞价体制、提高管理技术等。1980年,国家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合同条例》,允许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建立承包关系。同时,建筑企业开始实行限制劳动用工的内部承包制度,在雇用原单位职工的条件下,允许内部员工进行利润包干。改革之风首先在深圳经济特区蔓延开来,到1981年,90%以上的城市工业建设项目重新引入了承包体制。
1984年,承包体制改革的成果得到了一系列正式的官方认可。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强调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与工程招标承包制、建设资金拨改贷等,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用工制度。当中明确指出,“国有建筑安装企业,要逐渐减少固定工的比例。今后,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增加合同工的比重。”11月,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又联合颁发《建筑工程招标暂行规定》,进一步承认了竞价体制,并鼓励缩短竞价时间,降低竞价成本。从此,工程承包与分包经验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建筑工人的数量也急剧上升,在1985年达到 1728万 ,超过1978年的两倍。
老陈的经历并非特例。今年是温总理替农民工追讨工资的第六个年头,而建筑工地上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仍然相当普遍。6年来,房地产建筑行业作为三驾马车的经济贡献备受瞩目,而这种经济增长背后肆无忌惮的资本积累,及其对建筑从业人员施加的社会伤害却常常被忽视。
自从2007年11月开始,我们走访了北京郊外的四处工地,深入访谈了200多个工人;而后我们又跟随河北、河南多个村的建筑工人回到他们的家乡,访问了近百户建筑工家庭。几乎所有访问过的工人都在近期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历,他们充满着等待当季工资的焦虑和手持陈年欠条的无奈。
“干这行的谁没有挨过捞(骗)呢?都挨过捞……这张欠条已经有3年了,我年年到他家(包工头)去要,到现在还都要不到。你们说说,怎么才能把这个钱要回来呢?”我们刚到河北一个有1000多建筑工人的农村,很多家庭就迫不及待地展示了他们“珍藏多年”的欠条。
事实上,2008年1月份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已经赋予了工人更多的合法权益。然而,当制造业的工人已经开始据此争取加班工资时,在建筑行业的实践中,却连1995年旧《劳动法》的工资按月发放条款都未贯彻。建筑行业的潜规则为什么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种远远滞后于其它行业的状态为何迟迟不能改善?
一般的分析认为,建筑业拖欠工资的源头在于“黑心”包工头。有关包工头卷款潜逃的报道层出不穷。似乎只要从包工头入手,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建筑业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就可以彻底解决。自2005年起,建设部在全行业发展建筑劳务公司的做法就体现了这一认识和努力。
我们的研究表明,更多的情况下,包工头本人也是拖欠工资的受害者。在我们的走访中,不但工人们迫不及待地拿出记工本和白条向我们诉说,许多包工头也纷纷透露了自己多年被拖欠工资的辛酸经历。因此,我们不禁要问,拖欠工资的源头究竟何在?假使包工头真是万恶之源,为什么不取消包工队,实行建筑公司直接对工人进行管理的体制呢?进一步的,我们该怎样理解建筑行业现行的包工队体制?它从何而来?又为何如此顽固?让我们回到历史中,慢慢揭开建筑业拖欠工人工资的面纱。
新中国的包工头
由于生产周期、产品的地域性、生产过程受气候影响等方面的基本特点,建筑行业无法像制造业一样机械化,而保留了大量的活劳动(也就是劳动者)。在有效管理活劳动的需求下,包工制度产生了。这种制度以传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一方面可以凭借已有的乡缘网络来加快劳动力的组织,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熟人信任来有效约束工人的各种诉求与不满。一言以蔽之,这种看法的核心观点在于包工体制是建筑生产的伴生物。
但包工制度既不是中国建筑行业的双胞兄弟,也不是建筑行业特有的现象。事实上,在新中国60年的历史中,包工制度曾经三起两落,其下的工人生活境遇也与今天的截然不同。
包工制度的第一次兴盛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从1949年到1957年,战后修复与重建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而专业的建筑公司却寥寥无几。以现有的组织资源为依托,各种承包用工体制应需而生,主要有四种:一是铁道部等专业部门组织内部人员成立了建筑企业,以自营或内包的方式开展建设;二是国有企业使用自身的劳工来进行建设;三是以当年的工程兵为主力,加上小部分私营企业,经改组重建后成立了专业建筑公司,统一划归新成立的建设部管理,负责承包其余一些部委与企业的建设项目,通常我们称之为“外包”;四是各地建筑工会组织社会上的未就业人员,成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城镇建筑合作社。
这一时期中,建筑从业人员的队伍迅速壮大,截至1952年底,上述各类国营建筑企业职工达到99.5万人,而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时,合作社组织的职工人数发展到126万人。建国初期物资贫乏,但是这些工人或者可以按月领取到国家的口粮补贴,或者可以按时拿到计件工资。
1958年到1962年期间,当各类国有建筑公司基本建设成熟时,上述各类承包体制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实践而逐渐被抛弃。这时,建筑项目都纳入每年固定资产投资的名下,由政府统一分配。1959年,包工制度被废除,工地甲方乙方被取消,同时计件工资制度被取消了,工人按月领取报酬,能够得到国家财政的保障。
到了1962年,对大跃进经验的总结迎来包工制度的恢复,劳动定额管理制度也同步恢复,企业内部设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这一次的包工制度持续了8年,在1970年被再度废除。这时,国家撤销了“一委三部”,重建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实行“经常费”制度,由国家按照大体相同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施工队伍工人工资和管理费。
总之,在早期社会主义时期,建筑行业中发展起来的用工形态还是以国有建筑企业为主的正式用工体制。到1980年,国有建筑企业雇佣职工482万,城市和农村的集体企业分别雇佣职工166万和334万,而私有建筑企业的职工大概只有4000到1万人。尽管缺乏正规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拖欠工资的事情却很少发生。在管理层与劳务层合为一体的体制下,劳动力由国家统一安排和分配,国家或地方财政为工人工资的发放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对于大多数工人而言,无论来自军队专业还是农村招募,一旦被国有企业聘为固定职工,便可与其他国企工人一样享受同等的社会地位和福利配给。
当时,不但劳动力是非商品化的,劳资关系本身还带着一种家长制的成分,给劳动者一种受保护的安全感。一位江苏工人回忆说,大集体时候干活的累和现在的累也不同,“那个时候累,跟管你的头说,他们会帮你;但是现在,人们就会说,‘我给你钱了’。”
市场化下的包工体制
今天包工制度的再次出现可以追溯到1980年代的改革。在现代性话语的主导下,效率超越保障成为国家的首要关心。循着邓小平对建筑行业生产潜力的肯定,一系列市场改革举措被引入建筑行业中:重组现有管理体制、开放建筑市场、允许国有企业自主经营、建立竞价体制、提高管理技术等。1980年,国家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包工合同条例》,允许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建立承包关系。同时,建筑企业开始实行限制劳动用工的内部承包制度,在雇用原单位职工的条件下,允许内部员工进行利润包干。改革之风首先在深圳经济特区蔓延开来,到1981年,90%以上的城市工业建设项目重新引入了承包体制。
1984年,承包体制改革的成果得到了一系列正式的官方认可。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强调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与工程招标承包制、建设资金拨改贷等,改革建筑安装企业用工制度。当中明确指出,“国有建筑安装企业,要逐渐减少固定工的比例。今后,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增加合同工的比重。”11月,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又联合颁发《建筑工程招标暂行规定》,进一步承认了竞价体制,并鼓励缩短竞价时间,降低竞价成本。从此,工程承包与分包经验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建筑工人的数量也急剧上升,在1985年达到 1728万 ,超过1978年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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