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拉票层级上移的政治解读
作者:杨 军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08-01-27
浏览:4153
自2005年1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后,两年来中国有40多万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述职述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在这次换届中,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换届中,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并强调,对换届期间特别是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突击提拔干部的,要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记录在案,同时依纪依法严惩。
中央高层已布置中纪委及中组部启动督查选派工作,督查组分赴各地,紧盯换届工作,以确保公正、公开、民主、廉洁。
但这些都没能阻住官员拉票贿选的脚步,贿选作为一种利益驱动的行为,只是靠道德批判和出台法律规章,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是选人用人的制度设计。
十七大之后的中国被称之为规则时代。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次执政党领导机构的换届和其历史上历次换届相比,呈现出来的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权力博弈过程变得更加“规则化”了。一个规则化的时代,既需要有完善的制度和严格的实施,也需要对制度的清晰界定。
随着社会阶层日益复杂,选民或代表的结构复杂化,分别代表业界、地方、城乡等各方面利益,应该让这些利益都有诉求渠道,让这些人都得到合法表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虽然不断趋于公开化、民主化,但目前仍未能从根本上克服相对封闭的缺点,参与推荐、考察、酝酿、决定的还是少数部门和少数人,群众无法了解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真实情况。汪玉凯认为:“要杜绝贿选,一定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选举人要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环境和机制。被选举人在一些情况下,也应该有和选举人见面表达意见的制度。选举机制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早在党的十三大就提出,国家公务员分作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必须实行任期制,业务类则实行长期制。但因为种种原因,这一提法销声匿迹了,这也证明了干部体制改革推进之难。一般说来,政务类干部是选举产生,而业务类干部多是任命产生,也就是现在说的选任制和委任制官员,这两类干部必须区分开来,适用不同的制度,现在两者界限还很模糊,这给制度的完善带来困难。
表面看来,近年出台了一系列干部体制改革的文件,几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但实际上,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章,都是对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命与管理监督制度的探索。
虽然“制度选人用人”正在成为一种趋势,不少地方都做了一些尝试,北京市建立后备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河北省制定出台《调整不称职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广东省制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深圳市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等等。但对选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本上还是处于基层和小范围内的试点之中,并没有大范围推开。选任制的不完善也导致了拉票贿选的屡禁不止。
对现有法律法规,在执行中也往往走样。《组织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而现实是,大多数时候,这些职务实行都是等额选举。很多乡镇一级拉票贿选案例中,有不少是通过拉票手段将等额候选人选掉的情况。
2007年12月7日《人民日报》署名仲祖文的文章《让“显规则”取代“潜规则”》提出,探索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适时适度公开和考察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制度,探索实行让推荐人选、候选人与推荐人、选举人见面,介绍情况、回答问题或发表公开演说等做法。只有确立合理的“显规则”,“潜规则”才无法滋生、繁衍。
在这次换届中,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换届中,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拉票贿选等严重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并强调,对换届期间特别是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突击提拔干部的,要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记录在案,同时依纪依法严惩。
中央高层已布置中纪委及中组部启动督查选派工作,督查组分赴各地,紧盯换届工作,以确保公正、公开、民主、廉洁。
但这些都没能阻住官员拉票贿选的脚步,贿选作为一种利益驱动的行为,只是靠道德批判和出台法律规章,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是选人用人的制度设计。
十七大之后的中国被称之为规则时代。有分析人士认为,这次执政党领导机构的换届和其历史上历次换届相比,呈现出来的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权力博弈过程变得更加“规则化”了。一个规则化的时代,既需要有完善的制度和严格的实施,也需要对制度的清晰界定。
随着社会阶层日益复杂,选民或代表的结构复杂化,分别代表业界、地方、城乡等各方面利益,应该让这些利益都有诉求渠道,让这些人都得到合法表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虽然不断趋于公开化、民主化,但目前仍未能从根本上克服相对封闭的缺点,参与推荐、考察、酝酿、决定的还是少数部门和少数人,群众无法了解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真实情况。汪玉凯认为:“要杜绝贿选,一定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选举人要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环境和机制。被选举人在一些情况下,也应该有和选举人见面表达意见的制度。选举机制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早在党的十三大就提出,国家公务员分作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必须实行任期制,业务类则实行长期制。但因为种种原因,这一提法销声匿迹了,这也证明了干部体制改革推进之难。一般说来,政务类干部是选举产生,而业务类干部多是任命产生,也就是现在说的选任制和委任制官员,这两类干部必须区分开来,适用不同的制度,现在两者界限还很模糊,这给制度的完善带来困难。
表面看来,近年出台了一系列干部体制改革的文件,几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但实际上,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政策规章,都是对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命与管理监督制度的探索。
虽然“制度选人用人”正在成为一种趋势,不少地方都做了一些尝试,北京市建立后备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河北省制定出台《调整不称职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广东省制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深圳市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等等。但对选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基本上还是处于基层和小范围内的试点之中,并没有大范围推开。选任制的不完善也导致了拉票贿选的屡禁不止。
对现有法律法规,在执行中也往往走样。《组织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而现实是,大多数时候,这些职务实行都是等额选举。很多乡镇一级拉票贿选案例中,有不少是通过拉票手段将等额候选人选掉的情况。
2007年12月7日《人民日报》署名仲祖文的文章《让“显规则”取代“潜规则”》提出,探索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适时适度公开和考察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制度,探索实行让推荐人选、候选人与推荐人、选举人见面,介绍情况、回答问题或发表公开演说等做法。只有确立合理的“显规则”,“潜规则”才无法滋生、繁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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